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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市直改制企业医疗保险问题与对策

曾宪孝 罗珍塘 李武毅 杨小华

  随着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改制企业的医疗保险问题已成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和重要研究课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好,既直接影响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使改制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同时又对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形成冲击,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准确分析当前改制企业医疗保险问题的现状并确立稳妥的解决方案已刻不容缓。
  一、市直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
  据初步统计,市直改制企业现有47家(含物资、粮食、供销三系统),总人数28668人,其中在职22803人,占79.54%;退休5807人(其中提前退休3373人,占58.09%),占20.26%;离休人员58人,占0.20%。改制企业在职职工人平工资为434.16元/月,离退休人员人平离退休费460.98元/月。
  二、市直改制企业面临的医疗保险问题
  结合目前市本级的管理实践,市直改制企业当前面临的医疗保险问题主要是:
  1.到目前为止,国家和省里尚未对改制企业的医疗保险问题制定统一和具体的政策规定。由于改制企业与一般用人单位在人员隶属关系、资产处置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仅以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来确定改制企业的缴费、待遇水平,显然无法适用。
  2.企业缴费难度大。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各改制企业的资产状况差异显著,部分困难企业根本没有能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 改制企业特定的客观环境决定了其资产变现在实际运作中往往难以实现,而财政又无完全承受能力,无法对上述企业实行担保挂帐。因此,既便确定了改制企业的缴费政策,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难度仍十分巨大,致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具体操作中根本无法将其纳入医疗保险范畴,继而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3.统筹基金支付困难。即使将能缴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范畴,因改制企业无在职人员与其进行“基金共济”,必将给整个统筹基金的支付造成较大的压力,从而难以保证参保人员终生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甚至危及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正常运作。
  根据市本级2001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退休人员人平住院费为1228.12元,若按现行政策,“两个置换”企业退休人员每人缴费6000元,个人帐户按204元/人/年划转,企业所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出年限=6000÷(1288.12+204)=4.19年,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医疗费用增长的情况下,在4年之后,对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而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既无资金划转个人帐户,也无能力支付他们的住院医疗费。而离休人员的情况更糟,市本级2001年离休人员人平发生医疗费为10759.42元(其中住院费7135.97元,门诊费3623.45元),以现行15000元/人的缴费政策计算,企业缴纳的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的使用年限仅为1.39年(即15000÷10759.42)。因此,确保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终生的医疗待遇将十分困难。
  4.改制企业参保人员因无参保单位,其管理基本上处于一种无人管理的状态,如何实施统一管理有待探讨。
  5.企业改制后非退休未重新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在个体医保政策出台前难以实现。
  6.一些根本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在目前医疗保险基金积累甚少而政府又拿不出资金补助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成了一大难解的矛盾。
  三、省内部分州市改制企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为解决改制企业医疗保险管理中面临的突出矛盾,省内部分州市相继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是:
  1.益阳市、湘潭市、株洲市等市以实施“两个置换”时上年度退休人员实际支出医疗费的平均数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金额=上年度退休人员实际支出医疗费的平均数×10年;企业缴费到位后享受医保待遇;个人帐户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建立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即划转比例为3.4%。
  2. 常德市对改制企业采取基本医疗保险费按6000元/人缴纳,个人帐户按14.62元/月/人划转,超支由财政补足的管理办法。
  3. 郴州市以实施“两个置换”时上年度退休人员实际支出医疗费的平均数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即缴费金额=上年度退休人员实际支出医疗费的平均数×10年,但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4. 衡阳市、株洲市在实际运作中采取了以重组企业为参保缴费单位的管理办法,即“两个置换”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由重组企业统一申报参保并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办理参保、缴费及个人帐户建立等。
  四、市直改制企业医疗保险的建议及对策
  为切实保障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我市市直改制企业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应该既要遵循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共性,符合现行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思路,又要能够充分考虑改制企业的特殊情况和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妥善解决改制企业的医疗保险缴费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之间的矛盾。
  仔细研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深刻分析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具有五个重要特征:① 国家性。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代表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政府行为。② 社会性。我国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③原则性。即“低水平”“广覆盖”“统帐结合”“双方负担”。④平等性和统一性。⑤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根据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上述共性原则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的原则精神,借鉴省内其他市州的经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提出我市市直改制企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
  1.企业改制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由所在企业按市本级同类参保人员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平均医疗费为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即企业缴费金额=上年度市本级退休人员实际发生的平均医疗费×10年×退休人员。
  2.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提前退休的,企业除缴纳上述第1款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外,还需为提前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市直社会平均工资的8%的标准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3. 企业在一次性缴纳上述基本医疗保险费后,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市直社会平均工资的3.4%建立个人帐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前退休按二个年龄段(45岁以下、46岁以上)分别按2.7%和3.2%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按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并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4. 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按市直医疗保险管理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大病医疗互助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企业按上年度市直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大病医疗互助缴费,即企业大病医疗互助缴费金额=上年度市直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10年×退休人数。
  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企业除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缴费外,还需为提前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市直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 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3. 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提前退休人员个人在改制后,还应每年按市直当年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
  4. 企业和个人按上述规定缴费到位后,按市直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三)离休、二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险管理
  1.企业按上年度市直离休人员实际发生的平均医疗费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即缴费金额=上年度市直离休人员实际发生的平均医疗费×10年×离休人数。
  2.改制企业应缴纳的离休人员医疗费一次性到位后,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市直离休人员的同等医疗待遇。
  (四)改制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保中心单独列帐管理,出现超支,由市财政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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