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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国家采取了什么措施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答:中央明确规定: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协议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进中心并签协议的下岗职工,协议期内要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所需资金,原则上实行“三三制”,即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对不进中心或进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下岗满3年后要解除劳动关系。我市根据这一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将签协议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确定为市本级及冷水滩、芝山两区每人每月165元,其余九县每人每月155元;养老保险金代缴标准全市为每人每月91元,失业保险金代缴标准全市为每人每月9元。所需费用,非特困企业,原则上由本企业解决;特困企业,采取“三三制”办法解决。其中,财政和社会负担的资金,主要用于为签协议下岗职工代缴纳养老、失业两项社会保险金,代缴“两金”后的剩余部分和企业负担的三分之一部分资金,用于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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