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金?
答: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所招收的全民固定工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要补缴养老保险金,其革命工作年限视同投保年限。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等,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养老保险金分两个阶段计算:第一阶段1993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5年2月,单位缴纳部分按1993年9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5%计算,一次性缴纳;1993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1994年12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0%计算,一次性缴纳;第二阶段1995年3月以后,单位缴纳部分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4%补缴,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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