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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发?
  答: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三部分构成:
  (1)、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60%计算的部分;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少1年降低1个百分点。
  (2)、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15年,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周年,增加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1%的退休金,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20%。
  (3)、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应缴费月数发给的部分,实际缴费月数超过420个月的只除以420。
  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前,如工作人员退休时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湘人险[1995]92号文件计发的退休费数额的,仍按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
  计划内临时工、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及挂靠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止;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每满1年,按离岗时上年度本省工作人员社会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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