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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不超过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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