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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对缴费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如何给予行政处罚?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缴费单位有关的违法行为应如何给予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2)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3)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1)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2)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3)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1)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2)未按规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3)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1)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2)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4)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5)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6)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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