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答:改制企业的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企业按每人2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为其清偿医疗保险费。
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由所在企业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清偿基本医疗费,退休人员本人按每人600元的标准一次性清偿大病医疗互助费。企业改制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公残退休者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个人与企业应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企业按改制时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6%,个人按改制时上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和每年60元的大病医疗互助费的标准一次性清缴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