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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答:《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指再就业服务中心内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以及未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其中,“未进中心的下岗职工”指2000年9月1日前应进中心而未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和2000年9月1日后停止进中心而未能进中心的新的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指原属国有企业、现已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指纳入中央与省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指城镇其他经济类型(国有企业除外)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中享受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范围: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三)、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行再就业已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除外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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