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央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明确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发[2002]12号文件明确了十大优惠政策:
(一)、税费减免政策。对国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现有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以外)当年新增加岗位和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实行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对国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律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性收费。对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有标准的50%收取。
(二)、小额贷款政策。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是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由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再就业援助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中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再就业援助。一是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二是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提供适当岗位补贴,我省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补贴。
(五)、主辅分离政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以下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六)、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凡介绍当地政府确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成功,由再就业资金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免费再就业培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完成定向培训任务,可由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
(七)、财政投入政策。要求各级财政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再就业补助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补贴等项支出。
(八)、社会保障政策。对再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九)、规范企业裁员政策。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知。
(十)、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政策。在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在社区聘请专门人员负责劳动保障工作,并解决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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