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财政局、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二年十二月
附件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发放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必须是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年龄在60岁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备还贷能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原则上应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经过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作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货款的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后,向县以上(含县,下同)就业服务机构推荐。
第八条 贷款资格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下岗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2、再就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书;
3、《再就业优惠证》;
4、街道办事处推荐情况和推荐证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质材料。
第九条 再就业项目评审。就业服务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再就业一项目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确认后,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供对再就业项目认可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下岗失业人员凭《小额担保申请审批表》和《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到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十条 贷款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商业银行自收到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申请之日起,三周内,必须办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度原则上控制在两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参照上棕额度掌握,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利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每年年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市、州经办银行的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核准后,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其他商业银行的各市、州经办银行向当地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专员办核准后,由省财政厅汇总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各市、州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批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
第十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州政府出资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动作。尚未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成立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贷款担保基金的动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基金为质权,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位,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限额之内,不再逐笔贷款签订担保合同,经办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作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担保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向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时,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再就业优惠证》;
3、由就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4、《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5、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证明资料。以抵押、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低、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和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须的保险证明等;以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担保审批。担保机构应在收到担保申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担保的审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担保申请人,担保机构审定同意后出具担保书。
第十九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制,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动作效率,必须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一条 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四)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二)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
(三)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责任。
(一)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不良率达到20%以上(含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必须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二)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经常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一)审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是否事实,是否符合本办法之规定;
(二)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三)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四)配合协助贷款银行、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保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及分支机构,要对当地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将小额担保贷款运行中的经验及发现的部题,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贸委及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贸委、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2、再就业小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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