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具体税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