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再就业基地和再就业岗认定 工 作 的 通 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按照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两鼓励”原则,切实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维护安置企业和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的再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再就业基地”和“再就业岗”的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基地的认定
(一)、再就业基地认定范围
1、服务型企业:指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和新办服务型企业。
2、商贸企业:指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现有商贸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
3、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其他为集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举办的“再就业一条街”、“再就业广场”等的场所。
(二)、再就业基地认定标准
再就业基地由省、市、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和比例,分别按照县、市、省的不同标准开展认定。
1、县(区)级再就业基地认定标准: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当年新增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0人以上,且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40%以上。
2、市、州级再就业基地认定标准: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当年新增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50人以上,且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上。
3、省级再就业基地认定标准: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当年新增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300人以上,且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
(三)、再就业基地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要求认定再就业基地的企业必须持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当地县(区)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基地申请认定审批表》(表式附后)。
2、审核认定。县(区)级再就业基地由申报再就业基地企业向所在县(区)劳动保障局申请,由县(区)劳动保障局根据相关条件和程序审核认定;市、州级再就业基地由申报再就业基地企业向所在县(区)劳动保障局申请,由县(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合格后报市、州劳动保障局审定;省级再就业基地由申报再就业基地企业向所在县(区)劳动保障局申请,经市、州劳动保障局审核合格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定。
3、经审定符合再就业基地认定条件的企业,分别由县、市、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再就业基地”确认证明,并授予“湖南省县(或市、省)级再就业基地”证书和匾牌。
其他集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场所,由有关管理部门申报,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颁发相应证书和匾牌。
二、再就业岗的认定
凡以个体经营户形式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开业之日起,成功就业3个月以上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可向当地县级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岗申请认定审批表》(表式附后),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再就业优惠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者出具“再就业岗”确认证书,并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授“再就业岗”匾牌。
三、再就业基地(岗)的管理
(一)、凡取得"再就业基地(岗)"资格的企业(单位)和个私经营户,2005年底以前,在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方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并实行挂牌保护、重点关注,确保其合法权益及各项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若因工作不到位、政策不落实而出现“再就业基地(岗)”相关人员投诉甚至上访的,一经查实,将通报全省,并扣减该市、县(区)年终目标管理考评分值。
(二)、再就业基地(岗)实行年度资格审核制度,按照属地原则,省、市级再就业基地均委托当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开展《再就业优惠证》年审时一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继续悬挂“再就业基地(岗)”牌子;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视其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三)、“再就业基地(岗)”证书,分别由省、市、县(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作、编号和管理;“再就业基地(岗)”匾牌,由省厅制定样式、规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制作。其中“省级再就业基地”匾牌由省厅负责制作;“市级再就业基地”匾牌由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作;“县级再就业基地”和“再就业岗”匾牌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再就业基地和再就业岗的认定工作,要将开展再就业基地(岗)认定工作作为推进我省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重要手段,作为各地创建就业再就业“亮点”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抓好抓实,确保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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