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劳社函〔2005〕60号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
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省劳动厅根据劳社部发[1994]458号制定的《劳动厅转发劳动<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湘劳[1994]356号)、《劳动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行“湖南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通知》(湘劳[1994]358号)、《劳动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湖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的通知》(湘劳[1994]359号)、《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严禁滥发流动就业证卡的紧急通知><关于严禁滥发流动就业证卡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加强民工流动情况的信息通报的通知><关于加强民工流动情况的信息通报的通知>的通知》(湘劳[1995]1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8号)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5〕18号
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
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清理和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
一、废止原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原劳动部《关于严禁滥发流动就业证卡的紧急通知》(劳部发[1995]59号)、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99号)。
二、停止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3号)中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是搞好流动人口管理,掌握流动就业状况,开展流动就业管理服务的基础手段。要坚持在劳动力输出地发卡。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应反映外出前职业培训情况,反映保障和就业服务等信息。外来人员就业证应记录外来后培训、就业、缴纳及享受社会保险等情况。流动就业证卡应实行省内统一管理,防止重复发放”的规定。
二00五年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