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永州市委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2年12月6日)
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当前,我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劳动力供大于求矛盾尖锐,下岗失业人员众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已成为全市各项工作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当务之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也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不仅是紧迫的现实问题,也是长远的战略问题。就业问题解决得如何,是衡量一个政府、一个执政党治国水平、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千方百计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键,也是扩大国内需求,改善人民生活,为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的保证。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上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落实“三个代表”要求、为民办实事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抓紧抓实抓好。
二、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就业工作的指导方针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正确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的关系,通过发展经济扩大就业,通过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实现促进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二是要正确处理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的关系,使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力结构调整协调推进;三是要正确处理深化改革和扩大就业的关系,坚持减员增效和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四是要正确处理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扩大就业的关系,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解决“三农”问题紧紧联系起来;五是要正确处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就业的关系,通过实行“两个确保”解决保障基本生活的当务之急,通过促进再就业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根本出路,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深化改革和扩大就业提供保障。
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中央确定的就业工作指导方针的精神实质,合理界定劳动者、市场、政府三方面在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根据各地实际,全面加以贯彻落实。首先,必须十分明确我国已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者成为了就业的主体,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政府对城镇劳动者不再实行计划安置,统包统配。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包揽下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转变观念,树立竞争就业意识,加强学习,提高竞争就业能力,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实现再就业。其次,必须始终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主导性、基础性作用,主要依靠市场来配置劳动力资源。这是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最后,必须大力强化政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中的责任。由于我市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买方市场,对缺乏市场就业竞争力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仅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是难以实现再就业的,因此,各级政府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大促进再就业的力度。一是科学制定就业规划,引导和调节劳动力供求;二是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为特殊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三是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依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四是建立和发展公共就业服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明确目标,积极拓展再就业的渠道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确定的就业方针,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下岗失业人员具体是指以下四方面的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工作目标是:从今年到2004年三年内,按3:4:3的比例要求,基本解决全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
解决就业和再就业的根本途径,是加快发展经济,不断开拓就业领域,增加就业岗位。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继续拓宽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领域的就业渠道,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我市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狠抓旅游项目开发,争取全市旅游业有一个跨越式的发展,拉动就业。二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城镇再就业的重点在社区。积极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鼓励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实现就业。三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继续采取优惠政策,扶植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鼓励他们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四要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利用外资增加就业岗位。五要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在搞好培训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组织有一技之长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劳务输出,到外地实现再就业。六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荒水,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搞好搞活国有企业,增加国有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破产企业要利用其有效资产安置职工。
四、强化措施,坚决落实再就业各项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曾经为国家建设做出过巨大贡献,其下岗本身也是贡献,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解决好他们的再就业问题,是整个就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再就业政策,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坚决按照不能后退、不能模糊、不能扯皮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加以贯彻执行。为此,当前要采取以下十条措施。
一是认真做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全面准确地摸清按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四方面下岗失业人员的底数,认真审核,落实到人,严格按程序及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是全面清理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律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种费用。对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有标准的50%收取。严禁各级各类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乱收费和强行推销报刊等。为增强下岗失业人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由各级政府免费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明白卡”。
三是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尽快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中央财政予以贴息。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四是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要改革行政审批程序,各级政府都要在当地政务中心或办事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由工商部门牵头,税务、卫生、城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其他行政许可有关手续的“并联式”、“一条龙”服务。
五是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所。各级政府的市场服务中心、城市建设和规划部门,要创造条件,安排相对集中的经营场地,优先、优惠提供给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在整顿市容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经营场地问题,不能简单取缔了事。
六是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大龄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七是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所有的下岗失业人员,均可免费享受3次职业介绍和1次就业培训。所需费用,从再就业资金中开支。
八是为下岗失业人员求职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其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内,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从今年起,三年内,市、县(区)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和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设。
九是建立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在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落实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在社区聘请专门人员负责劳动保障工作,并落实工作经费。
十是妥善做好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经营企业的职工减员工作。在推进结构调整和企业减员增效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五、改进服务,不断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除政策支持外,还必须加强再就业服务。为此,要尽快建立健全市、县(区)、街道、乡镇四级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完善再就业工作网络。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今年年底前要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建立在街道、社区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主导,其他部门和社会办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发展的再就业服务体系。
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根据就业需求的变化,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强的培训服务。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再就业援助制度,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再就业服务窗口,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专门的公益性就业服务。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市——县(区)——社区三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岗位供求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要简化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可采用在一个场所联合办公的形式,为他们办理手续提供“一条龙”服务。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要在继续巩固“两个确保”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要制定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积极探索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措施,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周到的社会保障服务。
六、创造条件,大力营造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要大力营造优惠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要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力。制定、实施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的享受“门槛”要降低,适用范围要放宽,执行力度要加大。要大力营造优良的服务环境。对中央、省、市出台的再就业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行公开承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需要扶持、帮助的下岗失业人员,有关部门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制,提高服务效率。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过程中需办理的各类手续,有关部门要实行限期结办制,绝不允许拖拉扯皮。对刁难、盘剥下岗失业人员的部门和个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要大力营造浓厚的舆论环境。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制定宣传方案,开辟专栏、专版,广泛宣传再就业的方针政策,介绍再就业先进经验,推广再就业典型,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观念,增强信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再就业政策和劳动权益不落实等方面的典型事例进行曝光和批评,形成关心扶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社会氛围。要大力营造完善的法制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纠纷,要及时调解、仲裁。对欺压、侵害下岗失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七、群策群力,努力形成再就业工作合力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各方面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作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本地区再就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再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是再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切实担负起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等责任,并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线与失业保险救济线衔接,加大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财政拨款的单位、学校的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实行按月代扣代缴,最大限度增加专项资金收入。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做到科学合理、专款专用。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经委、计划、银行、工商、税务、城建、物价等与再就业工作关系最为密切的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普遍推行首问责任制,都要对再就业工作高看一等、厚爱一层,像关心自己家人那样去关心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为再就业多尽一份心,多出一份力。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帮助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从观念转变、技术指导、科技服务、资金扶持等方面,对口帮助扶持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实现再就业。各国有企业要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改制分流,多渠道安置富余人员,能不推向社会的尽量不推向社会。企业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八、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已经明确,当前的关键是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严格实行再就业工作党政“一把手”责任制。各级党政“一把手”要讲政治、抓大事,善于从全局高度思考和处理问题,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始终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始终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措施保证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再就业工作列为“双联”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转变作风,带着责任,带着感情,深入企业,深入社区,深入群众,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满腔热情地为下岗失业人员排忧解难,确保再就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送到每个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副处以上在职领导干部,每人都要帮助至少一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要严格实行再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五项具体工作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初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年终检查考核,公开通报,奖罚兑现。要严格实行再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的督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级各单位的再就业工作,尤其是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情况进行督查。各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要把落实再就业政策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公布举报电话,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政策、办事推诿、顶着不办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以此来推动全市再就业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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