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扩大社会就业容量的意见
为做好对民营经济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扩大社会就业容量,按照“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各项服务”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视同仁地为民营经济配置合格的劳动力资源
1、要根据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主渠道作用和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作用,积极开展各类招聘活动,主动、及时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数量、质量相适应的劳动力。
2、民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工权,可以打破地区、城乡界限依法自主用工。同时,鼓励民营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实行灵活的分配制度。
3、积极帮助企业引进和优化配置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在民营经济就业的,可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实行劳动保障事务理。
二、一视同仁地为民营企业开展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
1、加强民营企业职工培训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要根据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需要参加职业培训的职业(工种)、对象、培训层次,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为民营企业输送合格技能人才,帮助企业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提高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鼓励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民营企业职工可与其他企业职工一样参加有关技能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对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但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扶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帮助其进一步做大做强。各类民办培训机构毕业生均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三、一视同仁地为民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
要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民营经济单位,降低民营经济单位的风险,为民营经济单位的做作业人员解除后顾之忧。
1、对城镇民营企业,按照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核定缴费基数,建立职工个人帐户记录。
2、职工在民营经济组织与非民营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给予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合并计算其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保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待遇。
四、一视同仁地为民营企业提供再就业优惠政策服务
1、对民营企业吸纳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达到一定比例,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其为符合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民营企业吸纳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达到一定比例,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免费为其提供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的认定。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经营和自谋职业的,给予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
五、一视同仁地维护民营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完善内部劳动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1、认真落实《劳动法》、《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指导并帮助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逐步推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2、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方便劳动者投诉。在例行的检查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民营企业坚持“以服务为主,以纠正违法行为为出发点”的原则,对违犯劳动保障法规必须进行处罚的个别案件,必须经局领导批准,按照“教育为主,从轻处罚”的原则办理。
3、对涉及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优先受理,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妥善解决。
4、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及时纠正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经营业主的责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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