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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必须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目标是:把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实施好再就业工程,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国有企业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的重点对象是国有亏损企业的下岗职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要按照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上述目标任务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要求,确保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同时,要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加强宏观调控。要规范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程序,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国有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到底。国有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应提前15日向职代会或工会说明情况,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具体措施,充分听取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报同级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组织实施。除停产、半停产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外,当年职工下岗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及以上的,须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准。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得安排双方同时下岗;夫妻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已有一方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同时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登记管理制度。职工下岗后,企业应填写《职工下岗登记表》,按规定程序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批准后发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下岗职工证》。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就业服务和再就业优惠政策。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至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要合理调控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的规模,继续加强对城镇外来劳动力的管理。要以城区为单位,以户口为依据,在对外出务工人员实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的“证卡合一”制度的同时,征收外来劳动力管理费。
二、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各地要自下而上建立再就业服务组织体系。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国有企业也可由有关职能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要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由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行业(企业集团)可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机构,负责对本行业内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并提供服务。为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织、管理力量,可从行政机关抽调人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基本任务是:负责为本企业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合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全民合同制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要明确各方在托管期间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托管期间下岗职工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的合适就业岗位,或3次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的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其提前解除托管协议。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托管关系;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终止托管协议。被解除和终止托管协议的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托管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可按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同时解除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关系。被解除和终止托管协议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可享受失业救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第一年按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的120%发放,第二年按110%发放,第三年按100%发放。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失业保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已实行医疗制度改革的地区从其规定;未实行医疗制度改革的地区,按一定的标准报销门诊医疗费。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和征收外来劳动力管理费等)1/3。财政负担部分,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对特殊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对企业应负担的 1/3,经同级再就业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属于无力负担的,以及由社会筹集的 1/3的不足部分,均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企业,资产变现要优先用于职工的安置,安置费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被兼并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费由兼并方负责。纺织、煤炭、兵器等困难行业,要把国家安排的扶持资金优先用于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管理。财政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的安排,由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费用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一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企业负责,工作人员属企业派出的,其工资、福利等由企业负责;属行政机关派出的,由原单位负责。
三、加强政策扶持,广开就业门路
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利于扩大就业。要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
在扩大就业门路上,要实行“两个鼓励”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一是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城建等部门凭《下岗职工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l年内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给予优惠支持,并减半征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支持。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凭《下岗职工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租赁或占用国有资产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减收或免收1至2年国有资产租赁费或国有资产占用费。鼓励下岗职工承包荒山、荒水、荒地、荒滩,按政策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土地使用费。二是鼓励用人单位主动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用人单位招收其他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对每履行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经费中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最长为3年。要把发展中小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国有商业银行应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对新办劳动服务企业及各类小企业,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该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享受劳动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兴办第三产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开展生产自救,产品有销路,但资金有困难的,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从失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金、财政部门要从再就业基金中给予支持。
同时,还要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充分发掘和利用各种劳务输出渠道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向沿海开放地区和境外、国外劳务输出的力度,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要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加快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基本养老保险要依法加大养老金的收缴力度,努力拓宽覆盖面,提高收缴率,逐步做到全额缴拨,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过去欠发的,应逐步予以补发。要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办法,确保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按进足额到位。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中央11个行业参加地方统筹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要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形成财政、银行、社会保险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国务院规定的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等4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外,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扩大职工提前退休的范围。对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1月起,将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协议保留,继续租用。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家庭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为下岗职工提供优良服务和就业指导,是搞好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没有建立劳动力市场的地市州,要在今年内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加快建立条块结合、相互联系、灵敏高效的就业信息网络,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优先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并实行免费服务;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就业服务工作,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要逐一列出名单,由专人负责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用人单位要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和招聘广告审查制度。用工单位需要招收职工,必须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进入劳动力市招收。用工单位聘用、录用职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登记和社会保险手续。用工单位发布招聘广告必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歧视下岗职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在新招收职工时,录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新招职工总数的10%,新建商业网点录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得低于新招职工总数的50%。用工单位使用时间在1年以内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招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组织,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下岗职工的特点和社会需要,注重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对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核拨。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任务之一。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而且关系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的政权的巩固。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省、地、县三级要成立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杨正午任组长,周伯华、郑茂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总工会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不再保留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严格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
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传教育。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坚决克服官僚主义。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决不允许对他们的疾苦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态度。困难企业的经营者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千方百计使企业摆脱困境的同时,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多为他们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下岗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体谅国家困难,积极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引导下岗职工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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