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办基本养老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
省直、中央驻湘有关单位,各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服务社会化,切实保障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为代理人员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方便、快捷的服务,决定在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职介中心)开办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代理的范围和对象
1、人事(代理)关系及档案保存在省职介中心、本人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需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中: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及经我厅批准的劳务派遣中介管理公司中实行劳动力租赁委派制的人员;
2、人事(代理)关系及档案保存在省职介中心、本人尚未落实接受单位而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大中专、技校、职校毕业生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3、中央驻湘单位、省直单位及其他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单位中以各种形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从业的人员;
4、中央驻湘单位、省直单位和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单位及其他在省职介中心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各类社会流动就业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及方式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湖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高于湖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对在省职介中心托管档案和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经厅批准的劳务中介管理公司实行劳动力租赁委派制的人员,按湘劳社发[2002]5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按21%的比例缴纳。2002年4月1日前补缴部分按省直企业统筹原比例执行;对档案在原单位、劳动关系未解除、养老保险交公共职介机构代理的人员,仍按省直企业统筹比例执行。
3、缴费方式:原则上每年续签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时,按养老保险结算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底)一并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或每季度缴纳一次,由省职介中心代收,并开具社保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省职介中心按实将已收款全部划入省社保帐户,个人帐户由省社保局按规定计入。
三、建立、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相关政策
1、已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因企业改制、破产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原企业和职工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的养老保险费用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转入省社保局。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已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因企业改制,破产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含按湘劳人调[1987]72号文件规定顶指标从集体单位调入全民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单位及职工本人足额缴纳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的养老保险费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转入省社会保险局。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金额,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缴费记录和缴费凭证转入省社会保险局。已按规定缴费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3、建立个人帐户前因企业破产、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委托职介中心代理养老保险业务的,其在企业破产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企业破产后至委托职介中心代理养老保险业务之前的时间,本人愿意,可按同期规定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本息),补记个人帐户。
4、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了个人帐户、因企业改制、破产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集体所有制职工,原企业和职工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养老保险费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转入省社保局;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金额,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缴费记录和凭证转入省社会保险局。建立个人帐户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按湘劳[1996]336号文件办理。即:县以上大集体职工,从1986年起缴纳(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月缴纳),1986年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县以下小集体职工,按照自愿的原则,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1979年7月24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只能从1979年7月起缴纳)。按规定应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未缴纳的工作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5、新参保人员(含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集体职工),从委托职介中心代理养老保险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但不得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6、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按湘劳社发[2002]91号文件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原已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按[2002]91号文件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原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其1996年1月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至委托代理养老保险业务之前的时间,原单位和本人应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本息)(以社平工资为基数),补记个人帐户。
7、凡建立个人帐户后需跨缴费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补缴利息,利息的计算按省社保局规定办法执行。
8、凡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由职介中心审查档案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填写《湖南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个人参加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登记审批表》(附后),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审核认定。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省社保局规定的记帐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
3、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员在参保期间或退休后死亡或出境定居的,由省社保局按有关文件规定将可继承或支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按文件规定支付。
4、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卡每结算年度结束后由省社保局打印一次,由省职介中心保存或分发。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
1、跨统筹区域转入的,由单位或个人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转入至省社保局的基金帐户后,由省职介中心按规定办理。
2、跨统筹区域转出的,由省职介中心负责到省社保局办理转出手续后,省职介中心将转移单据交给本人,再由本人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享受条件:托管人员退休时,档案及社保关系由职介中心转至社区社保站(在未实行社区管理前仍由省职介中心代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并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经省社保局审核、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省社保局按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发放。
2、计发办法:
凡在省职介中心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代理、经批准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金:
⑴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人员:退休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湖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⑵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人员:退休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湖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过渡性养老金。1998-2002年底退休的,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2002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超过30%。2003年1月1日起,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统一按改革后的新办法执行。
⑶ 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享受按月发给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⑷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省社保局有关政策规定核减养老保险待遇。
⑸ 原参加行业统筹的人员,在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后继续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退休时按省直单位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今后计发办法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其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人事代理机构不得开办基本养老保险代理业务。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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