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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永劳社发〔2003〕42号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
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95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反复研究,现就在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停保与复保
  (一)停保
  凡因经济结构调整或因难以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参保条件丧失的单位和因参军入伍、脱产到全日制高校就读、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工作等需停保的个人,停保前必须向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办理确认停保手续,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停保的下月起停止医疗费用的支付。若连续2个月未履行义务,且未按规定办理停保手续,视为无故停保,按中断参保处理。
  (二)复保
  停保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复保时应向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补交从停保之日起至复保之日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参军入伍和因公务出境工作等除外),办理医疗保险复保手续。
  办理确认停保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复保后,自补交费用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待遇。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且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帐户。
  对于无故停保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复保要求办理复保手续外,同时缴纳自停保之日起至复保之日期间每日2‰的滞纳金。对无故停保的单位和个人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且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帐户。无故停保的单位和个人复保后,自补交费用的2个月(含缴费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待遇。
  二、异动与续保
  凡因工作异动,或因国有企业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合并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劳教、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应由新单位按规定在30天内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通知本人,按所在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若超过30天仍未办理医疗保险接续的,视为无故停保,按中断参保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保人员跨地区异动时,其统筹基金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转移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中断与待遇
  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中断时(中断参保),按其中断缴费年限,在其复保后的相等年限内,每中断一年(含不到一年),其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在规定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因单位原因造成停保而影响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由单位负责。
  四、意外伤害等医疗费的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医保政策的规定,参保人员凡因非疾病原因,如工伤、职业病、生育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的范围。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因违法犯罪、自残、自杀、酗酒、吸毒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二是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是因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是因自己不慎致伤,如:行走摔伤(含室内滑到)、使用非机动车伤害、不明飞物击伤、他人袭击伤害、烧伤(烫伤)、恐吓所致伤害、动物咬伤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以上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实行。本通知解释权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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