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政策文件>>综合
湘劳社工字〔2004〕33号

关于合作开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
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州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考试院、招生考试管理处、招生考试办公室、自学考试办公室),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助学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合作开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的通知》(劳社人司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队伍知识结构、学历层次情况,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合作开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计划(见附件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见附件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标准执行。
  二、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的各门课程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立助学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助学办公室(见附表三),负责报名的组织工作及开展助学辅导活动,负责建立考籍档案、发放单科合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等工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只接受集体报名,集体报名工作由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教育科具体组织,考生也可直接到助学单位省劳动人事学校报名。各地考试机构不接受考生单独报名。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教育科在组织集体报名时,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品德和考纪考风教育,要求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报名结束后,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考生报考数据报送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助学指导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的考试安排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首次开考时间为二○○四年十月),具体组织工作由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课程的考试安排在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考试组织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推荐,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专家咨询组成员考察论证,确定湖南省劳动人事学校为辅导助学点,确定湖南大学为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专科、独立本科段)主考学校。辅导助学点要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特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开展助学活动,加强对报考人员的学习辅导,提高考试通过率,吸引更多人员参加考试。
  四、课程考试合格,发给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课程单科合格证书。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和教育培训中心共同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证书由全国考办、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和教育培训中心共同验印);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合格(包括笔试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思想品德符合要求,准予毕业,可获得省考委和湖南大学颁发的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
  五、加快培养高素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队伍,是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为提高劳动保障系统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职业能力,全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列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继续教育重要内容。原则上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员要求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下人员要求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学历教育;年龄在50岁以下、学历未达到大学本科的副处级以上干部要求在三年内完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学历教育。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课程考试所需经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统一收取,并按照协商的办法和标准支付给全国考办。其他课程考试经费按照省自学考试现行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计划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三、劳动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闭窗口】
主办: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 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