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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州市委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依法信访的决定
(2004年3月15日)
一、信访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维护和实现人民民主权利、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它在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维护大局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信访意识,全面建设小康永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湘发〔2004〕3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依法信访,逐步实现全市信访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依法信访就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和程序,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依法信访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南省信访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永州市公安局、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永州市人民中级法院制定了《关于依法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意见》,中共永州市纪委、永州市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信访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通过关行依法信访,达到党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的目的,真正做到畅通渠道、听取民意,排忧解难、执政为民,依法依规、健康有序。
三、依法信访的原则是:依法上访,违法追究,双向责任,注意导向。依法上访,就是上访人要依法、逐级、有序:文明上访。违法追究,就是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办事,同时,不得参与、纵容、支持违法信访活动;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能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双向责任,就是明确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注意导向,就是通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端正信访导向,引导群众树立依法信访意识。
四、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听取民意。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让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信访的民主权利。
(一)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电。通过来信来电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反映情况和实际问题,是群众进行信访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处理群众来信、来电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加大初信初查力度,使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和解决,以减少出现群众越级信、重复信和由信变访的现象。各级党政领导对群众来信要及时阅批。市、县领导对群众来信的批示件要交市、县信访局按规定办理、督办、反馈。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案件,各级各部门领导要亲自研究处理,组织力量认真查办,查处结果由负责批示的领导审核签发,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同时,大力提倡设立市、县区长公开电话,构筑政府与群众联系的绿色通道。
(二)建立健全领导接待日制度。市委、市政府决定,每月中旬最后的一个星期六为全市各级领导接待日。市委、市政府领导、市直各部门领导,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县区直部门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要在接待日公开接待来访群众。对群众反映的个别疑难问题,由接待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办公,督促处理落实。通过领导接待日,为信访群众解决问题,稳定上访群众,加强与群众的感情沟通,以达到初访不出基层、重访不出县(区)、重要来访不出市的目的。
(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实行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做到每月至少下访一次,深入问题多、群众信访活跃的重点单位、重点企业,重点县区、重点乡村,重点上访对象、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等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四)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使他们真正成为群众的“代言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群众意见,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
(五)建立听证会制度。对重点信访问题,有关部门认为已处理到位、而上访人依然不服的,可由信访部门组织信访人及其亲友、所属单位、乡村干部群众、律师、新闻媒体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听证会,实行公开、公正处理。对公开、公正处理还不服并继续上访的,可以初步定性为无理上访户,及时向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报审。
(六)要建立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选派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较高、作风公道正派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引导群众依法上访,依法调解一些复杂信访案件。
(七)要建立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出台重大举措之前或者事关发展大计时,要开展征集人民群众建议活动,对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能促进政府正确决策的建议,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调动广大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为建设永州、发展永州献计献策。
(八)要建立健全基层信访工作网络,把信访网络延伸到街道、社区居委会、乡村和企事业单位。各基层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处理信访问题,并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基层信访公开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对基层不能解决的信访问题,基层干部要积极向上反映,争取上级部门支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九)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信访事项时,不得泄露信访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信访人可能造成损害的信访内容,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对信访事项压报、滞报或者隐瞒不报,不得对信访事项拖延或者敷衍塞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
五、要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信访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放在为信访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上,按照责任归属和职权,稳妥地解决群众的各类信访事项,尤其要认真解决群众初信初电初访问题。办理来信、来电、来访及交办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在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一)信访人对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一般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二)信访人对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控告、检举,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三)信访人认为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对法律处理、纪律处分、经济处罚、辞退开除等不服的)并对此进行申诉、控告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有规定的按规定办,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四)信访人因工资福利、就业安置、优抚救济、征地拆迁、经济纠纷、民间纠纷、山林水土权属纠纷、移民问题、农民负担问题、企业职工“三保”问题、房产问题以及生产、生活困难等问题,有关地方、部门不受理或处理不到位或对处理不服而上访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同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五)对反映公、检、法、司类的信访问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在90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向交办机关写出情况报告,承诺办理期限。
(六)对个别反映冤假错案平反、房产纠纷、山林水土权属纠纷、征地拆迂等历史遗留问题,应抓紧办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七)对精神病人的上访,应当由信访部门通知其所在地方、单位或者监护人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通知其所在地方、单位或者监护人接回。对精神异常者,要在7日内由所在地方、单位或者监护人出资,所在地方、单位和监护人无能力的,由县区财政出资,送精神病医院进行鉴定。鉴定为精神病人的,由所在地方、单位或监护人出资,所在地方、单位和监护人无能力的,由县区财政出资送精神病医院治疗。对于来访人员中的传染性较强的传染病患者,由信访部门通知卫生部门派人检查,其中需隔离治疗者,由卫生部门负责处理。
六、群众上访,应该依法依规,健康有序。信访人向各级党政机关反映问题是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必须依法、逐级、有序进行。依法,就是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和接受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做出的答复和处理。逐级,就是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反映问题应先向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提出,不同意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处理意见,再逐级向上反映。有序,就是上访人要按规定程序上访,要维持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一)信访人反映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先向对该信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党的机关或国家机关提出。对有关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对原办理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还可以请求上一级机关复查。在承诺处理和复查期间,信访人不得越级信访。
(二)多人反映共同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上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信访人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采取走访的方式反映问题,不得组织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不得扰乱信访秩序、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信访人不得捏造事实、诽谤、诬陷、陷害他人;不得在党的机关、国家机关驻地等地方拉横幅标语、举旗、喊口号、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不得堵塞道路交通、桥梁、铁路;不得堵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门、电梯;不得拦截公务车辆和机关人员正常出入;不得静坐、下跪、长时间滞留和过夜;不得冲击领导、国家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住宅;不得无理强占和滞留接待场所;不得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门前身穿孝服、头戴孝帽,更不得抬尸、停尸;不得携带凶器、爆炸物、化学药物、管制器械等危险品进入接待场所进行恐吓、以死要挟领导或接待人员;不得辱骂、殴打、暴力威胁领导或接待人员;不得打、砸公物,聚众闹事。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或已经给予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仍继续越级上访或煽动组织越级集体上访的组织者,以及胁迫、诱惑、集资串联上访或引介他人上访谋利者,由政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永州市公安局、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全市信访工作秩序的意见>》予以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其信访活动必须受法律和党纪政纪的约束。对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挑动、策划、串联、煽动或以其他方式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策划、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政纪律及《中共永州市纪委、永州市监察局<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信访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和思想疏导相结合的方针,按照胡锦涛总书记“五个必须”的要求,妥善、及时处理信访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酿成越级上访或突发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对市直部门和县区党政机关及其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应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湘办发[2003]21号)和《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暂行规定>》(永办发[2002]4l号)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责成说明情况;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赴省进京的非正常上访及赴省进京上访处置不力而造成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县区或单位,除实行责任追究外,并按市委常委[2003]第四期会议纪要精神实行经济处罚。
八、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要做到“一过问、二动手、三加强”,总体谋划,统筹安排。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领导成员会议专题研究信访工作,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对本地、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对分管部门和系统的信访工作负重要责任。所有领导成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亲自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主动配合其他领导成员处理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交叉信访问题。
市委、市政府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县区、市直战线和单位主要领导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领导要坚持和完善定期研究、领导接待日、领导包案、重点问题定期排查、检查督促、责任追究等六项信访工作领导制度,切实把信访工作抓好抓实。
要充分发挥信访部门的职能作用。信访部门除做好接访、办信工作外,主要职责是指挥、调度、协调和参与重大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要做好信访形势的分析和预测,组织好经常性的矛盾排查和重大信访问题的调研,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帮助信访部门改善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确保信访部门所需经费和人员与任务相适应,提高信访干部政治待遇、福利待遇,加快信访干部交流,加强信访部门建设。
本决定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此件发至县、团级,可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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