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局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局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局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各类公章的使用管理,确保用印的规范性、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章(以下简称“局公章”)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公章由各科室(直属单位)管理,用印实行科长(主任、支队长)负责制,必须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用印,严禁越权、超范围用印。
第三条 局机关发文需加盖局公章的,必须出示局领导签发同意的发文稿纸原件。其他事项需加盖局公章的,必须经局领导在盖章登记薄上签字同意。局领导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盖章登记薄上签字的,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可先加盖局公章,并将盖章后的材料复印一份备存,事后再补办手续。
第四条 以下事项必须凭局长签发的原件方可加盖局公章:
(一)牵涉到资金的事项;
(二)以局名义向上级和领导汇报的文件、文字材料、报表等事项;
(三)需要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外单位因评选先进单位、评定诚信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和其负责人评选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事项,需加盖局公章的,必须先递交以下证明后,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参加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证明。
第六条 除经局长在盖章登记薄上签字同意外,不准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加盖局公章。
第七条 局公章一般不得带出局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时,必须经局长在盖章登记薄上签字同意,并由负责管理公章的人员亲自携带外出用印。
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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