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永政发[1999]8号
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提高永州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加强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鼓励外商的投资形式
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法律允许的其它类型企业:
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
租赁、兼并、承包经营;
购买企业股票、债券和产权:
开发房地产及购置房产: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
以BOT方式投资,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取得经营权: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
税收优惠待遇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10年: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5年: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以及在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举办的企业,免征地方税(免征的地方税指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电力、路、桥等基础设施,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年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者将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作为资本在我市范围内投资开发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批准后,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40%的税款。
外商不在我市创办现代农业。林业。牧业,引进优良种苗。种畜创办种植。养殖并出口创汇项目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农产品特产税。
外商在我市举办农业。林业。牧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之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还可以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15%至30%,其手续由外商企业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协调办理。
对开发荒山。荒地。河滩。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一至三年。
外商在我市举办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及交通运输等服务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外商投资旅游产业,举办中外合资的旅行社,允许其在市内投资建设别墅。度假村及配套服务项目,享受省。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政策。
对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项目,下岗职工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上的,在享受国家给予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五年内由政府通过财政返还所得税50%。
外商在我市租赁。购买企业产权,重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的,同等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用地优惠待遇
外商利用国有土地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土地有成本价提供,五年内免交土地有偿使用费。
外商利用国有荒山。荒滩。荒地投资开发,其中举办产品出口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缴场地使用费五年,期满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沽半计收:举办开发性农业。牧业企业的,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十年:举办开发性林业企业的,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二十年。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或出让等形式取得。
外商投资承包经营集体土地,从事农业开发,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外商和农村集体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合同约定。有关单位取消所有的行政性收费。
税外费优惠待遇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建设。经营过程中的各类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基金。集资。专项资金。附加费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以及省政府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权限审批。设立税外收费项目,超越权限核定。提高税外收费标准。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拉赞助。乱罚款。乱检查。乱收费。
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专用收费收据和《收费登记卡》制度,所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都必须实行公开收费标准和亮证收费,收费标准就低不就高。
经省、市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小区税外费收取标准,除中央、省里规定的足额收取外,其它收费一律全免。
服务优惠待遇
对来我市投资办企业的,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可为外商代办从立项到工商。税务。海关登记等各种手续,市外经委。招商局从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日内办完项目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气、交通运输和通讯以及子女就学、就医、购物等,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居民一视同仁。
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纠纷和其它民事纠纷,市外商投拆协调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可继承。转让。拍卖。
三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和其它必要的信贷资金,银行优先放贷。
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经营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监察局和市招商局实行挂牌保护。
招商引资的激励机制
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和记功奖励。
引进无息贷款,使用期在三年以上的按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引进低息贷款(指低于银行利息)按引资额的1%给予奖励。
对引存外商投资项目成功者,按外商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资金来源:合资。全作企业由中方受益单位解决,独资企业由当地财政解决。
附则: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永政发[1996]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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