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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许可证审批
转移工作单位审批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企业职工工伤认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民办培训机构审批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集体合同审核
国有及国有控股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审核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审核
工资指导线方案审核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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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业介绍许可证审批 |
1.设定依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2.办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与失业保险科,8331217。
3.办理对象:申请办证单位、申请办证人。
4.办理条件:(1)申请办证单位、申请办证人申请;(2)永州市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3)申请办证单位、申请办证人经营场地、资金、人员证明。
5.办理程序:就业与失业保险科受理,经办人审查资料,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到经营场地审查,审查合格到局办公室盖章,发证。
6.办理时限:凡资料齐全的,受理之日起15人工作日办完。
7.收费标准:200元。
8.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8327049。
9.办事纪律: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徇私情、不索贿受贿、接受请吃请跳请钓请玩等。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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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转移工作单位审批 |
1.设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2.办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与失业保险科,8331217。
3.办理对象:企业转移工作单位人员。
4.办理条件:(1)本人档案;(2)工人转移工作单位审批表;(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5.办理程序:就业与失业保险科受理,经办人审查,审查合格后盖章,开转移工作关系介绍信。
6.办理时限:凡资料齐全的,受理之日办完。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8327049。
9.办事纪律: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徇私情、不索贿受贿、接受请吃请跳请钓请玩等。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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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
1.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办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社会养老保险科,8323714。
3.办理对象:企业职工。
4.办理条件:(1)职工本人和单位申请报告;(2)企业填报职工退休审批表;(3)审查本人档案。
5.办理程序:医疗与社会养老保险科受理,科室经办人审核档案,社保处核算养老金,科室办理退休手续发证。
6.办理时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凡资料齐全的,受理之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特殊工种退休除外)。
7.收费标准:退休证工本费5元/人。
8.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8327049。
9.办事纪律: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徇私情、不索贿受贿、接受请吃请跳请钓请玩等。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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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企业职工工伤认定 |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375号。
2.办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社会养老保险科,8323714。
3.办理对象:企业职工。
4.办理条件:(1)职工所在单位的报告;(2)事故调查结案表;(3)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审批表。
5.办理程序:单位申请报告,医疗与社会养老保险科受理,科室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结案,科室作出是否属于因工负伤结论。
6.办理时限:凡资料齐全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完。
7.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8327049。
8.办事纪律: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徇私情、不索贿受贿、接受请吃请跳请钓请玩等。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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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
1.设定依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2.办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社会养老保险科,8338807。
3.办理对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国有零售药店。
4.办理条件:(1)药店申请报告;(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3)营业执照;(4)相关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和营业员的上岗证;(5)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和收费标准;(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程序:单位申请报告,医疗与社会养老保险科受理,科室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发给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6.办理时限:凡资料齐全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完。
7.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8327049。
8.办事纪律: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徇私情、不索贿受贿、接受请吃请跳请钓请玩等。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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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
1.设定依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14号。
2.办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社会养老保险科,8338807。
3.办理对象: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有效的《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公立医疗机构。
4.办理条件:(1)医疗机构申请报告;(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服务方式、诊疗科目、收费标准及科室设置;(4)床位、大型技术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5)种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书;(6)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程序:单位申请报告,医疗与社会养老保险科受理,科室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6.办理时限:凡资料齐全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完。
7.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8327049。
8.办事纪律: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徇私情、不索贿受贿、接受请吃请跳请钓请玩等。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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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375号。
2.办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社会养老保险科,8323714。
3.办理对象:企业部门。
4.办理条件:(1)职工本人申请报告;(2)单位申请报告;(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5.办理程序:单位、职工本人申请报告,医疗与社会养老保险科受理,指定劳动能力鉴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医疗机构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6.办理时限:凡资料齐全的,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完。
7.收费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费100元/人,申请复议鉴定费120元/人。
8.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8327049。
9.办事纪律: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徇私情、不索贿受贿、接受请吃请跳请钓请玩等。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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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职业民办培训机构审批 |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办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8323404。
3.办理对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4.办理条件:(1)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3)有符合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培训职业(工种)或课程、培训等级、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4)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5)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开设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其培训实习场所与设备、设施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办理程序:(1)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办学申请,填写并报送《湖南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和其他有关材料;(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受理申请,审查办学资格与条件,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评估;(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提出审批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给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6.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8327049。
9.办事纪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枉法、索拿卡要等。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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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办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8323404。
3.办理对象:中级以下技能鉴定合格的鉴定申请者。
4.办理条件:(1)鉴定资料齐全;(2)符合相应鉴定资格条件;(3)鉴定组织单位和考评是具有相应资格;(4)鉴定成绩合格。
5.办理程序:(1)单位或个人向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2)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3)申报者参加相应职业、等级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审资格和成绩;(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审核,确认职业资格等级,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6.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依照湘价费[2001]328号文件执行。
8.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8327049。
9.办事纪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枉法,乱收费。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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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集体合同审核 |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办理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科,8323081。
3.办理对象:中央、省在永州企业、市直企业。
4.办理条件:(1)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赔偿能力。(2)企业的工会社团组织应有社团法人资格书或由全体职工选举的工会代表证明材料。(3)企业和工会双方签订后的集体合同资料齐全,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5.办理程序:(1)劳动工资科收到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材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及时告知报送单位收到时间。(2)对集体合同的代表资格、签订程序等进行初审。(3)将集体合同文本分送劳动保障行政有关部门,对相关条款进行专审。(4)综合各方面意见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5)将审核有效的集体合同名单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6.办理时限: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8327049。
9.办事纪律:依法办事、全面审核、负责任的认真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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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国有及国有控股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审核 |
1.设定依据:《关于改正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58号)。
2.办理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科,8323081。
3.办理对象:市直企业。
4.办理条件:(1)具备基本条件:①企业领导班子相当稳定;②企业生产经营正常;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④职工工资水平适度增长的国有及国有控股试点企业。(2)企业根据经营者各自责任的大小和工作业绩提出经营者试点实施方案。(3)实施方案必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4)实施方案必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签署意见。
5.办理程序:(1)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2)企业经营者和其他领导成员的工资收入统一实行收入登记制。(3)次年年初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6.办理时限:凡资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8327049。
9.办事纪律:试点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国税部门,指导企业制定试点方案,不自定考核指标和办法。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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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审核 |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办理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科,8323081。
3.办理对象:市直企业。
4.办理条件: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必须准确真实填报《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审核表》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并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和《工资清算表》。
5.办理程序:(1)在年初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对工效挂钩企业进行测算,核定有关基数,下达到工效挂钩企业。(2)在年终,审核企业按挂钩政策规定报来的工效挂钩及财务结算数,审核当年新增(下浮)工资总额。(3)在年终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6.办理时限:凡资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8327049。
9.办事纪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工效挂钩实施方案,做好工效挂钩工作。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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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工资指导线方案审核 |
1.设定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3号)。
2.办理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科,8323081。
3.办理对象:市直企业。
4.办理条件: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业填报《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方案审批表》并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和《工资清算表》。
5.办理程序:(1)年初召开工作会议,传达部、省有关工资指导线文件精神,提出工资指导线增长水平的指导意见。(2)下半年审核企业上报的执行工资指导线方案。(3)制定本市工资指导线执行方案,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6.办理时限:凡资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当日办完。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8327049。
9.办事纪律:依法、依照程序办事、接受企业和职工的监督。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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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办理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科,8323081。
3.办理对象:市直企业。
4.办理程序:(1)企业提交书面申请;(2)企业填写报审批表,并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3)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5.办理时限:凡资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当日办完。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8327049。
8.办事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不得自行减征缓征或急证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税金。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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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
1.设定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1990】第66号令)。
2.办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与失业保险科,8331217。
3.办理对象:申请办证单位。
4.办理条件:(1)申请办证单位申请;(2)申请办证单位经营场地、资金、人员证明。
5.办理程序:就业与失业保险科受理,经办人审查资料,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到经营场地审查,审查合格到局办公室盖章,发证。
6.办理时限:凡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受理之日起一周内办完。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8327049。
9.办事纪律: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徇私情、不索贿受贿、接受请吃请跳请钓请玩等。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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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劳动争议仲裁 |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办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8323064。
3.办理对象:申诉人。
4.办理条件:(1)申诉人;(2)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没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3)与劳动争议相关的证据。
5.办理程序:(1)自提交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给予申诉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2)受理的案件,由申诉人在7日内预交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3)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4)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6.办理时限:一般案件从组成仲裁之日起60日内结案,复杂案件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90日内结案。特别审理案件从组成仲裁之日起15日内结案。
7.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案件受理费20元,4~9人的案件受理费30元,10人以上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一方预付,败诉方承担;处理费按实收取,双方预付,败诉方承担。
8.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8327049。
9.办事纪律:办事纪律:公平公正公开办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坚决按政策规定标准收费,防止和杜绝乱收费和索拿卡要的行为。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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