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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党组书记、局长何明玲同志就 我市贯彻实施《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答记者问
记者:《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什么时间开始实施?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于2003年4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5日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五章四十四条。
记者:什么是劳动合同?《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适用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答: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
本市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相对《劳动法》,《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记者:当前,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方面,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答:实施劳动合同制以来,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大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专项监察执法活动,从监察执法中反映的情况看,劳动合同管理松懈、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关系紊乱现象在一些用人单位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是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宾馆、酒店和娱乐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拖延或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据抽样调查,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10%左右。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十分严重。由于双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随意招用、辞退职工,随意变动职工工作岗位、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引发纠纷后无据可查。
二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平等,条款不合法。有的口头订立所谓“君子协议”;有的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有的甚至违法订立“生死合同”,“伤残病死—切由劳动者自负”。有的存在明显的身份歧视,只与“固定工”签订合同,不与“临时工”签订合问,并且同工不同酬。有的随意延长试用期,压低试用期工资报酬。有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三是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混乱。有的把签订“劳动合同当作—种形式,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随意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终止、不续签,有的劳动合同该变更的不变更,该解除的不解除,没有及时调整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随意招用、录用职工,不进行用工登记、备案,辞退职工的备案手续不全,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有的用人单位甚至无理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拒不改正违法用工行为。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劳动合同制度应有的作用不能发挥,劳动争议和纠纷日益增多,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归根到底都是源于劳动合同制度不落实,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不到位。
记者:相对于《劳动法》,《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在哪些内容上进行了细化补充?为什么要细化、补充?
答:在《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主要在五个方面进行细化补充:
1、增加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相对《劳动法》,《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增加了“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内容。增加这些必备条款,是为了解决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的条件下,—部分劳动者得不到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加班报酬等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问题,进—步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实现有法可依。
2、规范了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将散见于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续订、解除等程序规定进行了归纳,并增加了“劳动合同中止”条款,使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更加明确,更加便于操作。
3、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以收取抵押金等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扣押证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被收取财物、被扣押证件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坚持不改的,按照未补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罚款。
4、细化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同时,为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获取报酬权利,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细化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九种情形:(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3)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5)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6)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的;(7)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8)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的四种情形:(1)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记者:贯彻实施《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把贯彻实施《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统一工作要求,开展两项活动,实现三个目标。
贯彻实施《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无旁贷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全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集中力量,加强宣传,确保《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顺利实施。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坚决纠正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对那些拒不执行《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对那些企望损害劳动者利益,靠吞食工人群众的利益来发昧心财的“黑心”老板,不论其规模有多大,背景有多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依法查处,决不姑息手软。
开展两项活动,即:一是开展宣传月活动。2003年6月2日至6月30日(6月7日为全市宣传日),以宣传《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为主题,由全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邀请新闻媒体参与,采取新闻宣传、网上宣传、上街宣传、发送宣传资料、接受法律咨询等形式,在全市组织一次实施《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宣传月活动。二是开展专项监察活动。2003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为主题,由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员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采取"地毯式"检查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宾馆、酒店、娱乐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大检查。对检查中拒不执行《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实现三个目标,即:2003年底前,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查用人单位达到90%以上,处理有关劳动合同违法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受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率达到100%。
多年来,各新闻媒体对我市的劳动保障工作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和支持,对此,我代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各新闻媒体单位和记者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希望一如既往地支持劳动保障工作。
(摘自2003年6月5日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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