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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的说明
及今年工作安排意见

——在全市启动工伤和生育保险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何明玲
(2004年6月11日)

同志们:
  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这两项社会保险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今年4月26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我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配套政策,明确要求我市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从5月1日起实施生育保险。下面,我就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作简要说明,并对今年的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安排意见。
  一、关于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全国逐步推开工伤保险。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颁发了第185号令《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下发了永政发〔2004〕14号《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使我市工伤保险工作进入到全面实施阶段,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也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通知》规定,在我市境内的各类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各类企业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体现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
  《通知》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风险储备”的原则统一筹集。根据行业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具体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基数标准)的0.5%、1%、1.5%、2%,分4个档次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工伤保险费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两档,每个档次0.5%,但最高不超过1%。对于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费率是基于公平原则。劳动者在工伤和职业病风险较大的企业工作,在为企业创造财富过程中付出了较大的代价,所以企业应为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救济职工的工伤遭遇付出更多。浮动费率制是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状况、重视安全生产的程度、降低作业风险的努力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该行业或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的上浮或下浮,让企业每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与企业上年度工作环境安全系数挂钩,用利益机制来约束、引导企业,使企业受利益得失驱动完善各项生产安全卫生操作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工伤亡,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对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费用等。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具体标准分别如下: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依次分别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的工资,二级为22个月,三级为20个月,四级为18个月。
  (2)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依次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金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工伤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不同等级,分别按月发给本市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的护理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依次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的工资,六级为14个月;原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
  (1)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依次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的工资,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旧伤复发的,按工伤医疗的标准执行。
  5、职工因工死亡按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抚恤金:按月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或死亡时为止。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它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但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生前的月工资。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6、工伤职工需要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轮椅、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支付。
  (四)工伤保险管理
  根据我市实际,市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在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各县区经办机构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工伤保险启动实施时间
  《通知》规定我市从2004年6月1日开始全面启动实施工伤保险。
  二、关于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003年11月7日,省政府颁发了第179号令《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计生委、人事厅、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及其有关配套文件精神,按照省里的启动工作安排部署,市政府以今年1号令颁发了《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形成,是市委、市政府对生育保险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鼎力相助的结果,是建立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操作性的文件。
  (一)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和统筹管理区域
  《实施办法》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这主要是让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即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全部纳入所属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
  《实施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缴费率的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为准。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生育保险费按年缴纳,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4月1日起停止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复保时必须一次性补足所欠生育保险费,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执行相同的征缴稽核、缴费和待遇挂钩等规定。生育保险费缴纳、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办理。
  (三)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以下几个项目: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医疗费、节育手术费、生育补助金。
  1、生育津贴的支付: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其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2、生育医疗费的支付: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支付的费用仅限用于产妇本人,涉及婴儿医治、护理等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地区可参照当地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超出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合并症及孕产期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3、节育手术费用的支付:职工节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由此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医治并发症的第一次费用,按湘价费〔2001〕22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第2次以上实施上述手术以及由手术引起的疾病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及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4、生育补助金的支付:参保单位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含相关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在产假期间内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含相关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四)生育保险管理
  为了加强生育保险的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基金的社会监督,强调了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条件的审核,并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强化结算医疗费用管理。根据我市实际,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设在市、县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生育保险启动实施时间
  《实施办法》规定我市从2004年5月1日开始全面启动实施生育保险。
  三、关于推进工伤和生育保险的主要工作
  今年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工伤和生育保险政策法规,按照完善政策、健全机构、强化基础、做好衔接、全面推进的思路,全市11个县区要全部启动实施工伤和生育保险,到今年11月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要达到7万人,生育保险要达到16万人。当前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工伤和生育保险政策体系
  工伤和生育保险启动得比较晚,主要原因在于有关政策不完善,致使工作难以大范围的推进。所以,今年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政策体系,研究和制定适合本地情况、切实可行的工伤和生育保险配套政策。对工伤保险制度,各县区需要制定的配套政策包括: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调整等。对生育保险制度,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探索“三统三分”的推进方式。即:三统为“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三分为“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分别确定费率、基金分别立帐、待遇分开支付”。以上都需要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在调研测算的基础上,拿出具体的意见。
  (二)扩大工伤和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今年工伤和生育保险扩面工作有两项硬指标:一是全市11个县区必须全部启动实施工伤和生育保险。对工伤和生育保险来说,国务院和省政府政策法规都已经明确,现在不是你干不干的问题,而是必须干好的问题。二是参保人数。这个目标任务已经分解到各县区,总体而言,今年任务并不算重,但也不可掉以轻心。各县区要实行责任制,认真抓好落实,市局也将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进度,确保任务完成。
  (三)切实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工伤和生育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一样,成功的关键在于科学、严格、有效的管理。我们必须夯实管理基础,高标准起步,使有关工作一开始就建立在规范、科学的基础上,确保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一要规范业务流程管理。要总结借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管理经验,研究制定工伤和生育保险业务规程,对主要业务流程和有关帐表卡册要做到统一、规范。要特别重视规范经办环节的业务流程,优化经办程序,改善管理状况,提高服务水平。要突出抓好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医疗、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重点经办环节的规范管理,把规范业务流程与明确岗位职责结合起来,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各项管理标准,实现内部管理流畅有序,对外服务简便快捷,将业务流程管理真正纳入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保证业务运行的科学、严谨、缜密。二要加强基金管理。要精心测算,合理确定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率,这是实现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重要“杠杆”。要严格限定基金支出范围,使有限的基金真正用于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支付。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这是工伤保险基金的特色,也是工伤保险基金的优势,是工伤保险基金的一个专用“蓄水池”,要充分发挥好它的作用,以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对一些重大、突发工伤事故的支付,维护社会稳定。三要加强协议管理。协议管理是规范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关系的基础。要规范协议的内容,综合考虑协议机构的布局,及时向社会公布协议机构的名单。四要加强统计分析和信息管理。新的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对统计分析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行业的工伤发生率、各种类型用人单位的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使用、基金中各项待遇的支出比重,这些都是我们决策中需要掌握的“数”。所以,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工伤和生育保险年报、月报制度,为决策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各地要结合金保工程建设,建立、完善工伤和生育保险管理基础信息库,将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网络终端延伸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强化基金的监控。
  (四)做好工伤保险新旧制度的衔接
  我市的工伤保险制度毕竟不是在一张白纸上建立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面临两个衔接问题:一是新旧政策法规的衔接。对于建国后至1996年9月底发生的工伤,应按《劳动保险条例》处理;1996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发生的工伤,应按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处理;2004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工伤保险条例》刚刚施行,政策衔接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里也请同志们回去后把工作中遇到的衔接问题梳理一下,作些思考和探索,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把工伤保险工作做得更好。二是已经开展工伤保险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衔接。做好“新旧”基金衔接的关键是一条,即确保基金不流失。过去的基金结余,一律不能作为其他用途,必须全部转入新的工伤保险基金。
  (五)统筹推进两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工伤、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时间紧、人手少、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越是这种情况越要做到统筹兼顾,科学摆布,不能顾此失彼。工伤保险重点是确保《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我市《通知》等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新制度高水平起步,稳健运行。生育保险重点是抓住《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出台的机遇,继续探索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具体办法。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从保障功能和业务内容看,有各自的制度目标和业务特点,但在参保登记、征缴、管理等方面与其他社会保险有许多共同点。因此,要在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工作步骤、经办管理等方面进行统筹协调,在管理服务上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做到资源共享,实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全面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同志们,做好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是劳动保障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信心,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我市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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